2019年5月16日,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工信部发布了《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制度实施安排》(以下简称《实施安排》),规定2019年11月1日之后出厂的产品应满足实施安排要求。


注:此项政策只适用于在中国大陆销售的产品。


中国《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政策体系时间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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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支撑标准:


1、GB/T 26572-2011 《电子电气产品中限用物质的限量要求》

2、GB/T 26125-2011 《电子电气产品六种限用物质(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二苯醚的测定)》

3、SJ/T 11364-2014 《电子电气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标识要求》

4、SJ/Z 11388-2009 《电子信息产品环保使用期限通则》


管理范围:



企业代工的产品在以上12项范围内的,2019.11.1之后出厂的产品应满足《实施安排》要求。


合格评定的申请人主体必须是品牌客户,模式有两种供品牌客户选择:





国推自愿性





流程如下:


步:【提交申请】 品牌客户向机构提交申请,需要填写一份申请书的表格,代工厂向机构提交原物料BOM清单,符合性申明。


第二步:【合同签订】机构审核资料OK后,会发出委托的正式合同(含报价),需要品牌客户和方,双方盖章确认,支付费用(客户支付)。


第三步:【测试+评审】BOE提供一台样机做RoHS测试,同时提交企业有害物质管理体系文件进行文件评审(或者现场评审,看不同机构的要求)。


第四步:【获取证书】以上都完成以后颁发证书。


第五步:【信息公布】机构将企业的证书报送至公共服务平台,并知会工信部和市场监督局。


机构选择:目前国内有大约10家左右,根据需求品牌客户自主选择:


北京赛西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鉴衡中心有限公司

威凯检测有限公司 

中标合信(北京)有限公司

中认英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中国赛宝实验室(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第五研究所)

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

……..


费用大概1.5-2W人民币/每个机种,周期一个月,具体细则参照每家机构执行。


国推自愿性模式如下:



具体选择何种模式,品牌客户可与选择的实验室进行具体沟通。


选择国推自愿的标识如下:(具体由选择的机构提供)



证书有效性:


证书有效期5年,期满后进行监督审查,合格即可续期


标识加施方式:


标识必须选用白色底版、绿色图案,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标注后应清晰可识,企业可自主选择任意制作工艺(如印制、模压等)在产品本体、铭牌、包装、随附文件(如说明书、合格证等)、操作系统、电子销售平台、等位置使用或展示绿色产品标识。





供方符合性声明





品牌客户发来样本资料:供方符合性声明 +技术支撑,代工厂配合提供资料,由品牌客户进入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公共服务平台上完成信息报送,供方应在产品投放市场30日内在公共服务平台完成符合性信息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市场监管总局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公布符合性声明结果信息,声明结果长期有效,请人在公共服务平台上完成信息报送后即完成了自我声明,没有审批环节,也没有费用产生。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公共服务平台网址:Chinarohs.miit.gov.cn/index


选择自我声明的标识如下:



标识加施方式:


标识必须选用白色底版、绿色图案,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标注后应清晰可识。


企业可自主选择任意制作工艺(如印制、模压等)在产品本体、铭牌、包装、随附文件(如说明书、合格证等)、操作系统、电子销售平台、等位置使用或展示绿色产品标识。


另外,自我声明必须由供方完成信息报送,供方是指生产者或授权代表。


生产者是生产或委托他人设计、生产产品并以其名义/商标进行销售,应对产品质量负主体责任的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业。


授权代表是经境外生产者书面授权,代表境外生产者向公共服务平台提交符合性声明的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业。


境外生产者可以选择其子公司、进口商或销售者等作为授权代表。代工厂不能进行合格评定信息报送。


请注意:


1、以上两种获证模式的申请主体只能是品牌商或者其授权代表,每个品牌只能有一个授权主体,代工厂无权前往信息服务平台报送。


2、新版China RoHS标识不能替代之前的原环保使用标识或e标识。





监督管理





(一)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法律和各自的职能职责对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活动及结果进行监督管理,并适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二)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各自职责受理对合格评定各方违反本安排行为的举报,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三)对国推自愿性、自我声明活动中出现的违规行为,应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将涉企行政处罚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公共服务平台依法向社会公示